第一条 根据《实验动物中心对外开放服务管理办法》(B-1001-08)有关规定,为鼓励校内师生深度使用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动物、动物饲养及相关仪器设备,提升设备使用效益,中心对校内用户使用中心实验动物相关仪器设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第二条 科研成果主要指发表的高水平研究论文。
第三条 申报奖励成果涉及动物实验项目全部或大部分需在中心完成,且需明确致谢实验动物中心。致谢参考模板:We thank Laboratory Animal Center of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for their assistance with *** and ***(***内容可以是实验动物/动物饲养/动物实验技术服务/检测服务等)。每项成果允许申请一次奖励。
第四条 审核通过的高水平成果奖励以动物饲养费形式发放,用以抵消在中心产生的各项费用,奖励不提现。
第五条 奖励动物饲养费可在中心用于动物购买、动物饲养及仪器设备使用费用。
第六条 中心全年受理用户成果奖励申请业务,每年6月、12月对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用户对成果奖励进行兑现。
第七条 原则上用户应在成果获得一年内申请成果奖励,申请需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通过实验动物中心官方邮箱(lac@xjtu.edu.cn)提交申请,并提供成果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论文接收JCR一区SCI 收录论文属于奖励对象,每篇奖励动物饲养费 500 元。
第九条 Nature、Science 或 Cell子刊(IF≥10)论文明确致谢实验动物中心,每篇奖励动物饲养费 5,000 元。
第十条 Nature、Science、Cell或IF≥30期刊论文中明确致谢实验动物中心,每篇奖励动物饲养费 10,000 元。
第十一条 在学校新闻网或其他重要媒体的宣传稿中致谢中心,动物饲养费奖励是对应奖励标准的 1.5 倍,多渠道发布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成果奖励可在申请人课题组范围内使用,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未使用的成果奖励予以作废。
第十三条 成果奖励使用时应在现场得到中心实验技术人员确认并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同一课题组成员获批的成果奖励可在兑现时申请合并,兑现后不予合并,与已获得奖励不予合并。用户毕业时可将有效期内的奖励余额转移至课题组其他成员使用;课题组负责人离职或变更时,成果奖励不予转移。
第十五条 用户使用中心设备或由中心技术人员参与产出的其他高水平成果(包括国家标准、专利、获奖、重大项目等) 奖励,由用户提交申请,中心评定奖励额度。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